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5467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30号。
负责人:陈志红,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勇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博阿公路51公里(石材产业集控区第19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相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佰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莒南县岭泉镇河南石沟村。
法定代表人:许传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涝坡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彦法,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勇进,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梁萍,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刘勇进、梁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02民初21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刘勇进、梁萍的银行存款190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过付款专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帐号:31×××23),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