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92执异5号
异议人: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隆山路北段阜丰时代城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252595XX(以下简称莒南民丰)。
法定代表人李学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志超,山东志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守康,男,198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鑫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78440XX(以下简称经开祥瑞)。
法定代表人徐瑞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二光,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相邸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66671377G(以下简称奥森园林)。
法定代表人刘佰玉,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2429146XX(以下简称山东勇进)。
法定代表人刘勇进,经理。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汲广阔,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生,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莒南县嵋山东路**号*号楼*单元***室。
被申请人孙向阳,男,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刘勇进,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莒南县。
被申请人刘佰玉,女,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
异议人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2018)鲁1392执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8年8月16日申请撤销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销异议申请系其行使自由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云云
审 判 员  于焕琴
人民陪审员  刘英岩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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