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7执异127号
案外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莒南县城南环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4004459898U。
法定代表人:张华,局长。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隆山路北段阜丰时代城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252595XL。
法定代表人:李学纯,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梁萍,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许传华,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刘水,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李青,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刘佰玉,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2429146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莒南县岭泉镇河南石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买:913713277554233255。
法定代表人:许传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莒南县相抵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6671377G。
法定代表人:刘佰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8716774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豪嘉利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莒南县相邸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79736280J。
法定代表人:李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博阿公路51公里(石材产业集控区第19号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08022112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萍、许传华、刘水、李青、刘佰玉、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临沂豪嘉利石业有限公司、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0月25日对执行标的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称,请求法院停止对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在莒南县邮政储蓄银行93×××06账户内存款的执行,将从上述账户内扣划的款项148036元返还原账户内。事实与理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十七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项专用的原则。”依据上述规定,采矿权人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根据莒南县财政局及我单位的要求在莒南县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了保证金专户93×××06账户,该户内的资金系保证金,专款专用,采矿权人违反法定治理义务时,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该保证金对采矿权人的矿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采取现金形式的,实行银行专户存管,由采矿权人到约定银行开设财政、国土资源、企业三方共管专户。存管银行由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并签订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存管银行应于每月底将保证金缴存、支取情况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证金利息由存管银行单独记帐核算。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采用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形式的,由采矿权人到银行开具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并将其交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保管。采矿权人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尚未启动地质环境治理,请求法院停止执行并返回上述扣划的资金。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原告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萍、许传华、刘水、李青、刘佰玉、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临沂豪嘉利石业有限公司、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8)鲁1327民初136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欠原告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306元及利息,被告***于2018年7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结欠的利息11800元,从2018年8月开始每月10日前归还本金5万元及同期利息直至结清;二、被告***于2018年7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693元;三,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梁萍、许传华、刘水、李青、刘佰玉、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临沂豪嘉利石业有限公司、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83元、诉讼保全费1675元,由十二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8)鲁1327执2014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莒南县支行账户(93×××06)存款148306元至莒南县人民法院。
莒南县国土资源局提供证据一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权人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岭泉镇徐家石沟村,有效期限2016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7日。
证据二2017年3月山东省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建筑用砂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使矿山闭坑后矿区不发生地质灾害,修复地形地貌2016年-2019年为近期恢复治理,2020年-2021年为中期恢复治理。
证据三2017年9月15日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通知书,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矿山保证金181.3476万元,保证金专用账户莒南县邮政储蓄银行93×××06。
证据四2015年4月7日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莒南县财政局收取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1292590元。
证据五2018年10月10日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账户93×××06,借方发生额148306元,余额2241315.77元。
证据六2018年10月10日网银支付,支付莒南县人民法院148306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莒南县国土资源局请求法院停止对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在莒南县邮政储蓄银行93×××06存款的执行、返还扣划的148306元到该账户的异议是否成立。案外人提供证据三载明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应缴存矿山保证金为181.3476元,2018年10月10日本院扣划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邮政银行账户148306元存款后,涉案账户93×××06存款余额是2241315.77元,所以本院并未扣划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综上,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主张法院扣划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事实不成立,莒南县国土资源局请求停止对涉案账户执行、返还扣划148306元到该账户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莒南县国土资源局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徐国田
审判员  史文思
审判员  卢言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