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芜湖准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受理的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准信科技有限公司、**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指令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钰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