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准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芜湖准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弋执字第00974、009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芜湖准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与芜湖准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弋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弋劳人仲第142、14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叙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