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准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芜湖准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划扣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弋执字第001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准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董双六,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弋民一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准信科技有限公司、**、董双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双六在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的存款6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