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安达石材雕塑有限公司

河北省曲阳县安达石材雕塑有限公司与榆社县箕城镇旋余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721民初906号

原告:河北省曲阳县安达石材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雕刻城(大南关)。

法定代表人:安增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全会,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原告公司职工,现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榆社县箕城镇旋余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社县箕城镇旋余沟村。

法定代表人:任建飞,村委主任。

原告河北省曲阳县安达石材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与榆社县箕城镇旋余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旋余沟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全会、被告法定代表人任建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石材工程款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通过朋友介绍应被告原任村支书任维成之约,承揽了被告美化村庄环境工程,包括村委门口长石亭、村口大桥护栏、桥头大狮子一对、村名石一块、村名石护栏。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双方核算账目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尾款6万元至今未付,并向原告出具了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欠条一份。经催要无果,故起诉。

被告旋余沟村委辩称,原告在被告村做工程是事实,但欠钱的事情不知道。针对原告起诉的这笔钱,如果村委会有钱就会支付,且还需要和上届领导班子核实一下钱的数目。

针对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河北省曲阳县安达石材雕塑有限公司石材工程款陆万元整”,并在欠条落款处加盖有被告的公章,被告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欠款6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是:2017年,原告承建被告所在村的美化村庄环境工程,包括做村委门口长石亭、大桥护栏等,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6万元石材工程款未支付,并于2017年11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工程建设义务,被告亦应如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在被告村所承建的工程完工后,被告欠6万元石材工程款至今未付,被告亦认可原告在该村做工程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榆社县箕城镇旋余沟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曲阳县安达石材雕塑有限公司石材工程款6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