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余慈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慈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3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4954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民初字第00988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慈置业有限公司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59959元及利息,另应承担诉讼费5950元、执行费10640元。经查,被执行人***慈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9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寿森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