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异144号
案外人:陈婉芬,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三环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17227405。
法定代表人:陈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织机构代码:698209403。
法定代表人:余志怀,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婉芬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陈婉芬申请撤回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陈婉芬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马红伟
审 判 员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