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14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三环西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27405。
法定代表人:陈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组织机构代码:698209403。
法定代表人:余志怀,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9)浙0282民初13007号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82执1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莫建江
审 判 员 寿森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罗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