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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三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华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瑞仙。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10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400000元及违约金,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0815元、执行申请费26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上周塘村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因其设定了抵押,而本案申请执行人非抵押权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存在无益处分情形,在本案中暂未采取处置措施。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并进行了划拨,共计划拨4715元。截至2021年11月10日,本案案件受理费4715元已从执得款项中扣除,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执行申请费2640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5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红伟
审判员袁齐
审判员叶海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罗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