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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9122号
原告:慈溪市横河俊佳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白彭路开发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H8F393G。
执行事务合伙人:马文央。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露皎,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赞赞,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横河万洋众创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彭民路11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CJW6F36。
法定代表人:丘桃福。
第三人: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三环西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7227405H。
法定代表人:余金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横河俊佳机械配件厂诉被告慈溪横河万洋众创城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慈溪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横河俊佳机械配件厂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玲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童洁
代书记员鲍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