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201民初382号
原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伊力其乡十六大队四小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584799265A。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居麦·麦提尼亚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世将,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乌鲁木齐北路154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新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421号百川大厦1-A-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762069680。
法定代表人侯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立案。因原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