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801执字第43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库尔勒市人,现住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新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超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库尔勒市。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库劳人仲字[2015]420号仲裁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62364.2元,执行费83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库劳人仲字[2015]420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62364.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雨
审判员周巍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