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民初1073号
原告:库尔勒腾龙建材租赁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民路东侧、纪元路南侧。
主要责任人:刘萍萍,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民路东侧、纪元路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武,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421号百川大厦1-A-1401室。
法定代表人:侯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库尔勒腾龙建材租赁经销部与被告新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库尔勒腾龙建材租赁经销部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库尔勒腾龙建材租赁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尔勒腾龙建材租赁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1.78元,减半收取2,550.89元,由原告库尔勒腾龙建材租赁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张梦迪
、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徐胜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