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3033号
原告:和田远航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众慕建材机电物流园**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姜永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西大桥社区凯旋路**川亿凯旋国际公馆****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侯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台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远航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和田远航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田远航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文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顾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