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2192号
原告:吉林新基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原长春新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宜良路1280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恒。
被告:吉林省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76号秋实E景佳园二期13栋1单元1011号房。
法定代表人:孟宪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新基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世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