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民初11131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中小企业园区(金水二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翟晓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英,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76号秋实E景佳园二期13栋1单元1011号房。
法定代表人:孟宪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