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8510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莹,北京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76号秋实E景佳园二期13栋1单元1011号房。
法定代表人:孟宪忠。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针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1)京0111民初18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吉林省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域支行的账户内存款350000元。2021年12月15日,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域支行的账户内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建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宏召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