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23民初1028号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以北,世纪大街以东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D17#、D18#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双辽市水利局,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郑兴街6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双辽市河湖连通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北安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76号秋实E***二期13栋1**101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以北,世纪大街以东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D17#、D184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双辽市水利局、双辽市河湖连通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吉林省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