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美格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美格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敦煌中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财保31号

申请人:甘肃美格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57号21层C座(沛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健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敦煌中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沙州镇阳关中路2276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甘肃美格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敦煌中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58.4万元(财产线索: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阳关西路分理处,账号为:27×××23;2、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7×××48)。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美格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敦煌中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58.4万元(财产线索: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阳关西路分理处,账号为:27×××23;2、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7×××48)。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美格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景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