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32554部队与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554部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199号。
负责人:欧阳治强,该部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遇蓝,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74148716XC。
法定代表人:聂正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云南律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陵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772697119J。
法定代表人:熊正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东轩,系该公司安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554部队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20)云233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554部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遇蓝、被上诉人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被上诉人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东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20)云233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554部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翠连
审判员  龚艳波
审判员  李发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潇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