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云某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财保31号 申请人:***,男,1988年4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撒营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74148716XC。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云***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的84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为防止被申请人云***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权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云***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的84000.00元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对申请人的保全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云***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的84000.00元。 保全申请费860.00元,暂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