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921民初939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1810059527,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1911126078,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证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74148716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善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1210171246,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嵩明嵩阳宏运土石方工程处,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彩云***时代小区6栋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7MA6NFPRB0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职业证号:15301200011407784,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嵩明嵩阳宏运土石方工程处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2022年8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件在宣判前,原告依法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计4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