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财保878号
申请人:云***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坤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九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九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云波社区***E2地块E7幢110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申请人云***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九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九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9993.3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九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九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限额价值人民币249993.3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