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华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华强油脂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华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华强油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91699481468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兰察布市华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793636892N。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内蒙古华强油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华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9)内0926民初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华强油脂有限公司上诉称,作为被告的上诉人办公住所地在集宁区,签订协议地也在集宁区,上诉人长期在集宁区办公办事,上诉人以此为由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集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华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引起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为内蒙古***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右翼前旗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