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华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呼某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华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民终1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呼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兰察布市华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华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足额预交上诉费,在收到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雪松
审 判 员 吴芳
代理审判员 额日德尼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