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3民初417号
原告:内蒙古鼎昌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倘不浪村养殖小区**。
法定代表人:白永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正友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青橙部落****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忠,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鼎昌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正友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晓 倩
人民陪审员 郝 瑞 芳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 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