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81民初824号
原告:***标石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安宁市。
经营者: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西伦,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芳,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中正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江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受理原告***标石材经营部诉被告云南中正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标石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标石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标石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云南中正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标石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史莎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武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