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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122民初2808号 原告:辽宁某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包头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某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9元,减半收取1779.5元,由原告辽宁某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