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3036号
申请人: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丰北村。
法定代表人:周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菁,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钢铁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郜俊。
本院在审理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诉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志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鑫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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