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036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3036号之一
原告: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丰北村。
法定代表人:周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菁,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钢铁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郜俊。
原告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8月3日,原告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92.5元,由原告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志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俞鑫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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