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792民初120号之一
原告锦州世纪通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锦州世纪通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世纪通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0元,减半收取69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锦州世纪通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楠
人民陪审员 赵 佳
人民陪审员 裴晶晶
书 记 员 赵一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