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981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5)闽0981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932534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行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晓,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红 审判员 叶 林 审判员 颜莹莹
书记员 林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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