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民终字1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与江山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允峰,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1号金海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郜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商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7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商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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