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窑新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匡子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85号1-5层。
法定代表人:杨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2017)并仲裁字第3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10555.65元及利息、执行费12506元;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小民
审判员 严 杰
审判员 马立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