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与祝健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与祝健签订的《保密合同书》约定了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成为劳动权利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祝健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为诉因,请求祝健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属于劳动权利义务之争,争议的基础性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此,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