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民申27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85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存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鹏坤,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建亮,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放,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
再审申请人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建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建亮、**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煤建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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