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睿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27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云南省通海县里山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昆明睿谐工贸有限公司。 住云南省嵩明县杨林工业开发区。 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睿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近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以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127执7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