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通海绿辉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423民初1519号
原告:***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绿辉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纳家营。
诉讼代表人:马跃恒,系公司股东。
原告***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绿辉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文学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