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省通海县东鹏布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一初字第714号
原告***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里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2177572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通海县东鹏布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本院在审理***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省通海县东鹏布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以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省通海县东鹏布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交纳即3690元,由原告***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文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