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通海林海标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423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所:通海县里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海林海标件有限公司,住通海县四街镇龚杨村大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X22798148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林海标件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海林海标件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0872.84元。由被执行人***海林海标件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550元、执行费971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林海标件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相关执行材料,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网上银行等财产情况,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礼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吉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