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423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7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云南通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2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