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

**与**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县昌荣瓜果蔬菜物流园区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624民初234号
原告:**,女,2008年3月5日生,汉族,朔州人,
住朔州市朔城区建设北路东方明珠源小区5-2-302。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3年3月1日生,汉族,朔州人,住朔州市朔城区民福东街福园小区3-3-1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云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县昌荣瓜果蔬菜物流园区,住所地,**市怀礼街。
投资人:李文。
被告:李文,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市。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文,男,1957年4月
1日生,住**云峰小区3号楼3单元2层。系**县昌荣瓜果蔬菜物流园区经理。
被告:王红雨,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
人,住**市郝家寨新农村**栋1-30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刚,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县昌荣瓜果蔬菜物流园区、李文、王红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张蕊,被告**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县昌荣瓜果蔬菜物流园区、李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文,被告王红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2、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的公证费2000元、玻璃损失1500元、调料磨损失2200元及调料损失13000元;3、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0日,原告以738935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的**蔬菜大市场二期一排41-42号商铺,其后一直占有并正常经营,正常向物业公司缴纳各种物业费用。由于商铺价格上涨,开发商试图让原告补足市场价与售楼时的价差,伪造若干购楼手续,指使物业公司断电、断水、用工程车堵门、让物业保安无故锁门、指使其员工王红雨故意毁毁商铺,各被告的无理取闹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被告王红雨辩称:41-42号商铺是我花钱买的,我和刘伟要房租他不给,我拿起调料磨砸了商铺的玻璃,我不知道玻璃有没有溅到调料里。对打玻璃的损害事实认可,其他的均不认可。41-42号商铺一房二卖,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确权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是谁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商铺现由刘伟经营,磨和调料也是刘伟的,原告无权主张赔偿。
被告**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县昌荣瓜果蔬菜物流园区、李文的答辩意见和被告王红雨相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王红雨均持有与被告**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双方对被告**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开发的**市蔬菜大市场B区一排41-42号门市的所有权发生争议。2018年4月30日晚上,被告王红雨找该门市的经营者刘伟要房租遭拒绝后,便拿起商铺的调料磨砸毁了商铺玻璃,原告**对砸碎的玻璃重新购买安装,共支出1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购房合同、**市公安局对刘伟的调查笔录、安装玻璃的收据予以证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41-42号商铺的所有权争议,应通过相关部门或向人民法院另案起诉予以确权,在房屋所有权未确定之前,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仍处于待定状态,四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侵权损害须待房屋确权后才能认定,故对原告要求四被告停止侵害的请求不予支持;调料磨和调料所有权属经营者刘伟,原告又未对该项损失先行赔偿或垫付,故原告无权对该损失主张赔偿;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公证费用,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被告争议的41-42号商铺现在暂由原告**占有、管理,被告王红雨如果主张权利,应该通过协商或申请相关部门予以解决,而不应该用毁损财物的非法方式解决,被告王红雨砸毁的玻璃,原告作为现在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对毁损的玻璃重新安装,合理合法,但原告支出的安装费用应由被告王红雨赔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红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的损失1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红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