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

怀仁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与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6执43号
怀仁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
你与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裁字第1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货款132327.05元(含仲裁费、执行费)及利息。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刘永生
联系电话:0349-2282116
本院地址: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036000
收款单位名称: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户
开户行名称:建行朔州分行开发区分理处
账号:14001668580050502538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