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

**与怀仁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24民初169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林某,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仁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市仁里路郝家寨新农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米某
被告:**。
原告**与被告怀仁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月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举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琼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