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

***、***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4民初384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怀仁市人,农民,现住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彬,山西华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怀仁市人,农民,现住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女,1985年9月9日生,怀仁市人,个体户,现住大同市,系原告之女。
被告:**,男,1987年9月6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理发,现住怀仁市。
被告:***,女,1995年12月1日生,汉族,怀仁市人,个体,现住怀仁市。
第三人:怀仁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市云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刚,山西北岳(太仆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第三人怀仁县丹东建安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原告已预交123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桂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