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748号
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西电宝光宝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东区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雒涛,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天泽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兰花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天泽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宫雪
审判员*菲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