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03民初3854号
原告:蚌埠市中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王乐,经理。
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08065757。
法定代表人:杨明钧,经理。
原告蚌埠市中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蚌埠市中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中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中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太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