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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决定书
(2018)浙0282执3845号
本院在执行慈溪市鼎诚渣土挖掘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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